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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報來源:蘋果日報,自由時報,TVBS,中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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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從事偷拍、偷窺、竊聽、跟監、竊密、幫助犯、提供工具及設備、指導犯案者等,都是觸犯刑法,請勿以身試法!利用電腦或網路犯罪者亦同!
本文轉載我國刑法條文,供社會各界參考注意。
入侵破壞電腦資料犯罪: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授權進入他人電腦系統(系統入侵):
(1)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侵入住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不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偷窺電腦資料: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妨害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2)準文書(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三)竄改電腦資料:
(1)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刪除電腦資料(施放病毒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毀損文書罪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五)竄改電腦資料取財(電腦詐欺罪):
(1)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電腦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
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詐欺自動設備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詐欺自動設備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六)竊取電腦資料:
(1)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準動產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七)一般洩漏電腦秘密資料:
(1)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電腦洩密罪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2)個人處理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侵害個人資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之正
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或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八)業務或公務洩漏電腦秘密資料(間諜罪):
(1)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洩漏國防密罪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刺探國防密罪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洩漏業務密秘罪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九)電腦資料重製罪:
(1)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重製罪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公開侵害著作權罪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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